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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022年6月1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诈骗犯罪是利用了被害人的瑕疵意志的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与被害人产生意识交流与互动,可谓被害人“参与”了犯罪过程,财产损失是被害人在自我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产生的结果。因此,判断某一事项是否为“交付财物或者利益之际有充分考虑之必要性的事项”原则上首先基于被害人自我认知的标准,即被害人对该交易的性质或者业务内容的性质、目的充分关注的事项才属于“重要事项”。只有被害人个人关注的事项与社会一般认识明显偏离时,才宜引入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

  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一直是财产犯罪案件诉争的焦点。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近年来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即“排除意思”;二是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财物予以利用、处分,即“利用意思”。有学者认为,“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无须同时兼具,只具备其一即可。也有人认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释需要根据个罪客观要件不同予以分别对待。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刑法的规定模式更接近日本《刑法》。

  裁判案例[第306号]“张某某贷款诈骗案”,裁判理由指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第310号]“孙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裁判理由进一步指出,“所谓非法占有不应是仅对财物本身物理意义上的占有,而应理解为占有人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具有将自己作为财物所有人进行处分的意图,通常表现为取得相应的利益”。这两处足以表明,司法实务同样从“排除意思加利用意思”来认识和理解“非法占有目的”。便捷、准确地解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问题,是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非法占有目的”虽然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但它并非脱离客观行为而存在。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归根结底需要依据行为人实施的具体活动综合分析。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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