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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浅析合同诈骗中的“欺骗”

2022年6月1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也涌现出大量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实践中对“欺骗行为”如何限定?如何判断单纯隐瞒不想归还的心理状态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欺骗”?这些都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更精准地理解“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相关限定,是我们更好认识合同诈骗罪的基础。通说认为,诈骗犯罪中的欺骗行为,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学者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虚构事实的认定比较统一,即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上当受骗,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对于隐瞒真相的行为,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行为人往往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陷入错误,从而‘自愿’交付财物。”一部分学者认为:“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事先对对方当事人有如实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因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故意不告知对方当事人,使对方在受蒙蔽的情况下‘自愿’交付财物,例如隐瞒他人已履行债务的事实,再次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或隐瞒财产抵押的事实而将其出卖的,都可能构成诈骗罪。”

  正确理解“隐瞒真相”的含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单纯隐瞒不想归还的心理状态也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欺骗”。隐瞒真相是以存在基础事实为依据的,换句话说,行为人隐瞒的,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有学者认为:“虽然是主观上不想归还,但又隐瞒不想归还的内心想法,则是欺骗行为”,即以借为名隐瞒了不归还财物的心理事实,会构成诈骗罪。但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观点有疑问:其一,所谓的“真相”,是指“事实的真实情况(区别于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或者不可能发生的情况)”。隐瞒真相显然是隐瞒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单纯隐瞒不想归还的内心想法,不属于对事实的隐瞒,因而不属于隐瞒真相。其二,单纯隐瞒不想归还的内心想法,而不以虚构其他事实或隐瞒其他客观事实为前提的欺骗行为根本不存在。如果行为人对本不存在的情况造假,显然属于“虚构事实”,而非单纯的“隐瞒真相”。因此,单纯隐瞒不想归还的内心想法并不属于“欺骗”。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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