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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二)

2022年6月1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三、涉案企业和涉案责任人员是否可以同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对于涉案企业和涉案责任人员同时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究其原因,一方面, 自然人犯罪是企业犯罪的基础。具体而言,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先有企业的自然人构成个人犯罪,然后才是企业基于该自然人犯罪进一步构成独立的犯罪。另一方面,企业家犯罪与企业犯罪关系密切。如果企业欠缺现代管理制度,那么企业的命运完全由民营企业家个人决定。如果剥夺涉案企业责任人员的人身自由,不仅无法保护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而且还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

  也有学者表达了相反的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适用于作为商业组织的企业本身,应遵循“放过企业,但要严惩责任人”的合规原理,对于涉案责任人员予以追诉。

  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针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发现的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等八部门研究制定指导意见,意在通过强化各方面具体制度设计,建立起“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构建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继续完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研究制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专业人员的选任管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运行规则等相关配套制度机制,常见涉企犯罪合规考察标准等,防止和避免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书面化、形式化以及可能出现的“花钱买刑”等腐败问题,在预防企业犯罪、识别合规风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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