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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专利不能产生营利仍隐瞒真相转让专利权构成合同诈骗罪案

2022年5月27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专利权人明知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存在技术缺陷不能产生营利,且从未批量生产亦未销售,仍通过提供伪造的多份相关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意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巨额销售合同等方法,虚构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现状良好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骗取对方巨额转让费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基本案情

  2004年4月,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取得“金属三元催化净化器用载体”实用新型专利权。2009年,被告人贡某某与被害单位B公司商谈转让该专利权及合作生产相关产品,被告人贡某某提供伪造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意见、巨额销售合同等,虚构该专利能够应用生产且专利产品生产、使用、销售均现状良好的事实,骗得B公司与其签订“专利权转让及合作协议书”等,约定A公司转让专利权给B公司,茂隆公司以成本价向双方合作成立的新公司转让生产专利产品的专用机械设备。

  裁判观点

  实用新型专利权虽获批准,但被告人作为专利权人,明知专利产品存在技术缺陷不能产生营利,且从未批量生产亦未销售,却隐瞒事实真相,通过编造检验报告、伪造检测报告、伪造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意见等材料,并声称与多家企业签订巨额销售合同的方式,虚构该专利产品生产、销售状况良好,能产生巨大市场效益的事实,诱骗受害单位与其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骗取巨额转让费,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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