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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资金回流认定

2022年5月13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什么是资金回流?“ 资金回流 ”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常见的专业术语,它是指虚构交易或交易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交易双方为配合票流故意制造款项支付痕迹,使得虚假支付的交易款项最终以各种形式回流到支付方手上的情况。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办案机关常用“ 三流一致 ”来判断交易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即票流、物流、资金流一致。正常的经营交易,不会出现受票方资金向开票方汇出后又汇回受票方的情况。但由于不存在真实交易或交易与实际不符,资金才会出现回流,因此资金回流成了办案机关关注的重点。

  资金回流的特点

  1.存在交易双方的资金流转;

  2.汇出与汇入时间相隔较短;

  3.汇入汇出资金相同或相近,或二者存在开票费用的差额关系;

  4.通过同一或多个私人账户经过一次或多次操作汇入汇出相关账户;

  5.无合理且正当的理由解释资金流转情况。

  如何认定资金回流

  虚 开 案 件 中,认 定 存 在 资 金 回 流 的“ 证 据 ”

  常为以下几类:

  ( 一 )言词证据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需配合客观证据予以证实。言词证据常为办案机关提供线索,当言词证据中存在对虚开行为的陈述或开票费率、资金流向的描述时,应结合其他实体证据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而当言词证据均未承认虚开事实时,能够证明资金回流本身的证据便显得尤为重要。

  ( 二 )从金融机构调取的资金交易明细

  资金交易明细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调取的,其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书证,但其仅能客观反映交易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直接证明存在资金回流,侦查机关亦应充分了解交易方资金流转是否有合理正当理由,并辅以其他证据以此排除合理怀疑。

  ( 三 )交易各方自制材料

  有时因交易各方虚开业务较多,为便于管理和记录,便会自制交易数据表,表内有时甚至明确写明开票费用等。此类证据是书证,但对于该类证据,特别是对载明开票费用的数据应仔细分析,一方面认真核查数据表是否明确标明“ 开票费用 ”或“ 开票费率 ”的字眼,即使明确标明,亦应结合资金交易明细、言词证据等其他证据判断资金是否存在回流。因为该类证据实际仅是对交易进行的统计和记录,其是否准确记录交易的实际情况仍需进行核对、分析

  ( 四 )办案机关自行整理的材料

  办案机关自行整理的材料通常有以下三种:

  1、与案件有关的资金交易明细表

  由于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调取的资金交易明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某一时间段的所有交易数据,办案机关需对交易明细进行整理,整理出与案件有关的交易数据。此类整理材料较难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2、资金流向表

  虚开案件中资金汇入汇出频繁,很多时候交易双方为避免被税务机关盯上,常通过多个资金账户进行操作,若不对资金流向进行整理,较难发现资金最终的回流情况。此类整理材料多涉及办案人员的主观推断,特别是在无言词证据提供线索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也仅是通过金额相同、时间相近等表明特征制作出可能的资金流向,对数据

  进行取舍。

  3、计算出的资金差额比率表

  差额比率是指汇出与汇入的差额与汇出金额之比。若存在开票费用且交易双方资金均以转账形式进行,则差额比率即开票费率。由于虚开犯罪几乎都存在开票费用,因此办案机关会在调取的原始资金交易明细数据及自行编制资金流向表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计算差额比率。就上述三种办案机关自行制作的材料而言,均是在言词证据和原始资金交易明细基础上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而得,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属于证据的任何一种,其仅是办案机关的内部工作底稿

  ( 五 )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得出鉴定结论的一种形式,刑事经济案件中大多涉及司法会计鉴定。一般在无明显程序违法或检材不一致的情况下,司法会计鉴定较难被推翻。可以说若司法会计鉴定是在能保证数据完整性、计算结果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做出的,此将成为资金回流的定案证据之一。有些司法会计鉴定仅计算出每个交易对手的往来总和,部分鉴定能算出差额比例或资金走向,并得出疑似资金回流的结论。若仅是计算出往来总和的鉴定报告,实际还是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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