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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无罪案例

2022年5月13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在证券市场屡见不鲜,由此,刑法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予以规定,对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知情的人员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

  经典案例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A公司任职,为黄某某员工,黄某某兼任B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等职务,C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公司。

  2017年初起,C公司开始参与D公司混改事项,后因公司经营情况、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10月,C公司形成新的立项方案。经C公司高管及其上级控股股东B公司高管审批通过,C公司参与D公司立项方案,完成该事项第二次内部立项的一级审批流程,即完成C公司与B公司的内部决策流程,参与D公司新的立项方案。C公司因筹划立项事项从2019年起1月起停牌。

  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为黄某某的员工,每周均能收到B公司财务部总经理通过邮件发来的周报,该周报时刻通报C公司与D公司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计划,其中第50周周报称,D公司项目方案已经通过,拟报D公司,整体方案计划于元旦左右向社会发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利用工作关系知悉B公司参与D公司事项的内幕信息后,2018年,用自己开户的股票账户合计买卖该交易股票10万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认定:C公司参与D公司立项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赵某某因工作关系利用职务便利,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收到B公司财务部邮件后,买卖该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赵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对赵某某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法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自己的股票账户买卖股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内幕交易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

  辩护要点: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行为人自身也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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