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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2022年5月7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不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从法条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简单罪状,且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但从立法目的来看,本罪保护的是国家税款不流失。

  如果行为人犯罪金额小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全额补缴税款,可免于刑事处罚。

  经典案例

  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甲公司采购部经理让南京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52871.6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12101.02元。

  不起诉理由:法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甲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补缴全部税款,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A公司不起诉。

  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张某某以支付票面金额的9%的手续费购买了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票面金额为1709401.76元,税额为290598.24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

  不起诉理由:法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90598.2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张某某为初犯,有自首情节,补缴了税款并符合现今开展的保护企业家的专项活动精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赵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赵某某通过网上联系上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545470元。

  不起诉理由:法院认为,赵某某在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然帮助他人,为他人介绍开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基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从犯地位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赵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抵扣税款已补缴,且对罚款、滞纳金等费用也已缴纳,酌定从轻处罚;同时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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