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经典案例

2022年5月7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以来,全国各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直线上升、虚开数额巨大,给国家的税收带来巨大损失。伴随着这种情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多讨论。

  经典案例

  2011年7月,山西分公司与山西黄金集团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山西黄金时代广场项目。约定各自承担50%的开发成本及费用,各自分得两个楼座;后又签订施工协议等,由山西分公司负责建设山西黄金时代广场。为解决山西黄金时代广场的建设资金问题,王某与中国诚通公司的李某1、刘某,商议决定由中国诚通公司通过贸易方式为山西分公司融资。方式为:山西分公司向中国诚通公司购买钢材并以货款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利用中国诚通公司在银行的信用将汇票贴现,再由中国诚通公司向王某实际控制的合慧伟业公司购买钢材以货款名义将贴现款转给合慧伟业公司,合慧伟业公司收到款后再以往来款名义转给山西分公司或直接购买钢材交给山西分公司用于建设。汇票到期后由山西分公司将应到期归还的钱款还给中国诚通公司,中国诚通公司再归还给银行。

  在上述贸易融资过程中,合慧伟业公司因给中国诚通公司开具了1.2亿余元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合慧伟业公司因此留下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为此,合慧伟业公司找到刘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天正博朗公司和恩百泽公司,由天正博朗公司于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给合慧伟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103份,税额合计16 150 052.28元,价税合计111 150 360.6元;恩百泽公司于2012年11月,给合慧伟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52份,税额合计661 797.47元,价税合计4 554 724.1元。合慧伟业公司将上述天正博朗公司和恩百泽公司开具的进项发票全部认证抵扣。在此过程中,合慧伟业公司以支付货款名义转给天正博朗公司90 241 794.78元,经恩百泽公司后转回合慧伟业公司85 491 794.78元;2012年12月25日,合慧伟业公司支付恩百泽公司4 554 724.1元,当日全部转回合慧伟业公司。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1)各上诉单位、各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收以有实际商品流转或应税劳务发生且有增值为事实基础,同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以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或应税劳务为事实基础,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一种虚假开具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行政违法。但作为刑事犯罪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要从形式上把握是否存在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要从实质上把握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心态以及客观后果。合慧伟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某因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证据不足,因此,合慧伟业公司、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合慧伟业公司、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首先,从本案所涉事实看,合慧伟业公司与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之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与贸易融资并无直接关系。合慧伟业公司找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不过是为取得进项发票抵扣因给中国诚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增值税销项发票,这里已无关融资。

  其次,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一不要提供资金,二不用联系客户,三无需进行购货、运输、交货等任何经营行为,其所谓交易成本只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论以何名义、采取何种形式,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在此过程中获取的“利润”本质上就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的好处,就是变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所得。而合慧伟业公司在此过程中,除了从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处得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一无所获,其所支出的费用本质上就是变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花费的对价。

  最后,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行为犯,主观上行为人只要对非法买卖的行为有认知即可,无需附加其他主观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非法买卖的行为,无需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行为人是否获利、出于何种目的买卖、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不是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考量。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87685676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zxls.com/news/view.asp?id=10425392348602 [复制链接]
联系我们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7876856768

邮箱:lemon5020@163.com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1栋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