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罪辩护要点

2022年5月7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一、代开票的无罪辩护要点在企业经营中,销售货物一方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为其下游企业开具发票,故使用其他企业名义与下游企业签订合同并销售货物,其他企业为下游企业开具发票,此种情况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在“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一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发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发票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终法院宣告被告人崔某某无罪。

  二、挂靠开票的辩护要点《〈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指出:“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三流不一致的合法情形1、“无货虚开”不一定构成犯罪社会发展中,经常会出现无货虚开的情况,但不一定都构成犯罪,行为人可能基于贷款、融资等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由于没有真实交易,行为人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其也就当然不构成犯罪。2、对资金回流作出合理解释卖方分批供货、买方分批结算,卖方本打算所有货物流转完成后一次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为了应对税务机关的检察,购销双方不得不在各自账户上重现一次以实际发生的货款支付行为,显然该案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87685676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zxls.com/news/view.asp?id=10425391927931 [复制链接]
联系我们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7876856768

邮箱:lemon5020@163.com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1栋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