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起诉案例
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不起诉案例【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209号】
基本案情:
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李某某、刘某某(已死亡)在本市**镇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密谋通过冒用他人的出口信息骗取出口退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对此表示同意。后由刘某某通过中介买来货柜信息,并在报关单上填报**公司出口信息,徐某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明知刘某某填报的报关单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仍让公司的财务员根据报关单开好出口发票,然后向税务局申报退税。2015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利用上述以套用他人的出口信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手段,共骗取出口退税435752.26元。2018年3月6日,经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对**公司开展税务检查并查处,对**公司追缴已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后将本案移交东莞市公安局处理。2020年3月20日,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不起诉分析: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鉴于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