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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卖车辆行踪”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1年12月3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被告人朱某飞受人委托对德州市庆云县某领导公务用车秘密跟踪,朱某飞联系被告人丁某旺,对方出资25万元,朱某飞当场给予中间人费用5万元,朱某飞、丁某旺将剩余钱款各分得10万元。之后丁某旺联系被告人张某己,2018年4月19日,丁某旺、张某己先后来到德州市庆云县,经与委托人王先生联系,丁某旺获知需要跟踪车辆的基本情况、停车地点等,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张某己,并给予张某己费用2万元。2018年11月30日,张某己来到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地下车库,找到停放于此的鲁N×××**公务车,在该车底部粘贴一个GPS定位器,其通过手机内汽车在线APP对应账户对该车行踪进行实时监控。2018年12月20日,张某己再次来到庆云县定位器秘密拆走。后张某己通过微信转账丁某旺5000元。

  裁判要旨:1.关于是否构成犯罪:朱某飞、丁某旺接受委托调查他人行踪,二人每人分得10万元现金。丁某旺联系张某己具体实施跟踪调查行为,并提供资金2万元,丁某旺到山东省庆云县与张某己见面。后朱某飞多次催促丁某旺、丁某旺多次督促张某己,索要跟踪调查结果,张某己在鲁N×××**公务车底部粘贴GPS定位器,其通过手机内汽车在线APP对应账户对该车行踪进行实时监控,并将安装定位器之事告知了丁某旺,丁某旺告知了朱某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及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朱某飞、丁某旺、被告人张某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本案违法所得数额、量刑:朱某飞、丁某旺接受委托,非法获取他人行踪轨迹,每人分得10万元现金。丁某旺联系被告人张某己具体实施跟踪调查行为,并提供资金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朱某飞、丁某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己犯罪情节严重。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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