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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产品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2018年10月30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一般生产伪劣产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加假的物质、用假的冒充真的、以次充好或者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果有以上行为并且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就会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判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给予相关处罚。

  其中,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某些杂质或者异物,比如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用了不干净的污水等,致使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检查不合格,降低或者失去了原有东西的本来性能。以假充真,也很好理解,就是指用没有某种某种功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功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或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或高档次产品,或者把残次、废旧的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的行为。

  而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产品。以上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产品的不合格。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是指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不含所标明的有效的成份,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产品;以及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产品。

  一般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的全部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产品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已经销售的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经销售的金额乘以三倍,加上还没有销售的伪劣产品估值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就会根据是否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来进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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