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知识产权罪的制度缺失及应对策略

2018年6月26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制度缺失及应对策略
  一是共同犯罪缺乏具体规定。调查发现,对共同犯罪人员定罪量刑存在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犯罪情节较轻”、“情节显著轻微”的把握不一。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很多帮助犯虽对主犯行为持一定的放任心态,但仅限于收取定期租金、运输费、加工费或固定工资,与非法获得数额无关,因此,我们认为,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其不宜一概作共犯处理。
  二是定罪量刑规则不同。侵犯商标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交叉竞合。三罪交叉竞合情况集中于假烟、假酒、假药类案件,此类案件占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总数近三成。根据有关规定,以上罪名竞合时应择一重罪处罚。但从判决情况看,此类案件的定性仍有较大差异。对同一种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罪名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此类案件案情各异,有的属于产品真伪问题、有的属于商标问题、有的属于经营资格问题。对此,我们建议将产品真伪鉴定作为前置程序,并根据鉴定结论准确梳理交叉竞合关系,正确区分典型构成与近似构成。
  三是管辖设置不尽合理。调查显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由于犯罪集团化、网络化等趋势,产生了诸多弊端,导致此类案件出现管辖缺位,立法与实践需要脱节,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致使部分犯罪分子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我们建议将主要犯罪地或犯罪后果最严重地原则作为管辖依据,具体可参照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
  推荐阅读:
专利犯罪的法律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能否定非法经营罪?
相关知识:
法律法规适用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一是单位犯罪定罪存疑难。伴随着一人公司的增多,如何有效认定并追究单位刑事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因此,在加强取证判明行为人在单位中实际地位及经济利益归属的同时,我们认为,应依托单位诚信档案等信息平台,加强对单位法律行为的监督,避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人公司规避刑罚,扼制地下工厂的增长势头,防止借口工作人员个人侵权而掩饰单位犯罪的实质。
  二是主观认定难以把握。第一,“明知”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对“明知”的推定,有人认为是对犯罪人认识因素的推定,也有人认为是对意志因素(犯罪故意) 的推定。笔者认为,只要推定事实要素存在,即可认定属于故意犯罪,除非有确实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出于疏忽大意而不知情。据此,认定理由应表述为三层意思:①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考察不应完全依赖口供;②结合商品进货渠道、销售价格、会计账目、销售手段、经营史等开展全面调查取证;③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业惯例及心智水平对是否“明知”加以司法推定。
  第二,实务部门普遍反映,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很难界定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进而也就难以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如无法查清,我们建议承办人将“无法查清”的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听取其对实际销售价格的意见,若未提出实质性意见,则按照《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以“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第十二条内容为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第三,对于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确认。目前可就出版社、制作人、网站等媒介的间接侵权责任加以认定,它们可能并未直接获利,但可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认定其通过提高知名度、发行量或点击率从中间接获利,并基于此考察其是否具有间接故意。在无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追究媒介的责任,补偿权利人利益损失。
  三是相关法条理解不一。如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的商标”的认定。其难点在于“相同”和“相似”或“类似”的区别。侵犯著作权罪中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较多。抽样调查显示,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有11件,占全部14起案件的78.57%。此类案件中如何理解“复制”与“发行”的争议最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保密措施”的理解。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达到何种程度可认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尚无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理解不同,致使类似的案件判决不一。因此,我们认为应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规范,增强同一法律、不同法律之间的内在协调性。
  四是调查取证比较困难。目前制假售假已不再局限于小作坊方式,而是趋于组织化、智能化,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分工及一条龙服务。制假售假隐蔽性强,由公开、半公开转入地下、半地下状态,给取证带来极大困难。实务部门普遍反映,在烟草类案件中,目前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仅起到“灭火”作用,“幕后黑手”往往无法查处。因证据原因只惩处从犯而无法惩处主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网络犯罪也给取证技术和时效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被害人(单位)证据保全愿望无法得到实现,使得电子证据短时间内被销毁,加大了取证难度。对此,我们认为,要完善调查取证和强化诉讼参与意识。探索在刑事诉讼中采用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包括采取相关措施停止涉嫌犯罪行为,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人财产(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以有利于增强权利人参诉的积极性,加强固定证据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关于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若干问题的探讨
专利法再次修改应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87685676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zxls.com/news/view.asp?id=918380185030 [复制链接]
联系我们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7876856768

邮箱:lemon5020@163.com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1栋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