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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典型案例分析

2023年4月19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基本案情】

  2001年3月12日, 广汉市人秦某某带领张某某、谭某某替他人“收账”与广汉市南丰镇的杨某某和发生争执,秦某某便联系袁某某(公安部2009年“1.10”专案涉案人员),由袁某某邀约其“小兄弟”曾某某、叶某某、向某东、向某兵、黄某某等人共计10人前往南丰镇,对杨某某和、钟某某夫妻进行殴打,致钟某某死亡、杨某某和轻伤。后犯罪嫌疑袁某某、秦某某、黄某某等人潜逃。曾某某、叶某某、向某东于2001年3月20日、向某兵于2003年10月16日、张某某于2004年7月11日先后归案,其中曾某某、叶某某、向某东和向某兵先后被广汉市法院依法判处12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决书认定袁某某为该案的邀约人。

  2008年9月11日,袁某某到广汉市公安局投案,并由广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负责办理该案,三中队队长唐某某、时任三中队民警王某某(系袁某某同案犯中向某兵、张某某案件承办人)为案件承办人,其中王某某为主要承办人。同日,广汉市公安局对袁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依法将其羁押期限延长至30日。2008年9月27日,广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召开了包含袁某某案件在内的三件案件讨论会,并邀请广汉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参会,时任广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蔡某某主持会议并在会上提出袁某某是否可以取保候审的意见时,作为案件主要承办人的王某某未提出反对意见,会议最终形成可以对袁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直接起诉的意见。2008年9月28日(距袁某某羁押期限届满尚有1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制作袁某某《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和《呈请释放报告书》过程中,通过唐某某请示蔡某某后,将“证据不足”的取保候审理由擅自修改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将袁某某的《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和《呈请释放报告书》报大队教导员鲜某某(分管三中队)签署意见后,便直接报送分管副局长黄某林审批。黄某林审批时发现法制科未审核,要求王某某报法制科审核签字,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找时任法制科科长的林某东签字时,林某东以未经法制科审核为由拒绝签字。犯罪嫌疑人将此事告诉给中队长唐某某后,由唐某某汇报给了大队长蔡某某。蔡某某打电话给黄某林,以临近国庆,不好找人为由请黄某林签字。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再次将未经法制科审核签字的《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和《呈请释放报告书》报送黄某林签字,黄某林签署同意并要求其找法制科补办审核签字。同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凭《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和《呈请释放报告书》办理了袁某某取保候审全部手续,将其予以释放。袁某某被取保候审后,于2009年1月10日积极参与了震惊全国的广汉市“1.10”特大持枪杀人案,造成3死2伤的严重后果。

  【检察院认为】

  讨论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认定王某某主观上明知袁某某不符合取保候审规定的证据不足,王某某、唐某某、蔡某某、黄某林之间就办理取保候审的陈述并不一致,因此,无法确定王某某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应当对王某某作存疑不诉。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为不符合取保候审规定的袁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行为,但他只是执行者,并不起决定作用。袁某某被错误取保候审,是多人的行为造成的,不能全部由王某某来承担责任,王某某在其中的作用较小,情节较小,建议作酌定不诉。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某本人在袁某某错误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但他这一行为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应当起诉。承办人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轻微,建议酌定不诉。2017年4月13日,经本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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