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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借条,还构成诈骗罪么?

2023年3月13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借款出具了借条 ,这意味着以后是要还的,如何还认为构成诈骗罪呢?

  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看实质的内容,而不是看表面上是否出具了借条。而且从根本上而言,这也就是涉及到诈骗与普通借款行为的区别。

  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266条之中,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要成立诈骗罪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诈骗与借款行为存在的根本区别所在。诈骗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还钱,而借款的想法是为了还钱。

  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过,在普通的借款行为中也存在类似的行为,这就是民事上的欺诈。比如说,在借款时声称的是做煤炭生意,实际上是经营饭店了。一般而言,单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并没有挥霍所得的款项的话,是不易认定为诈骗罪的。

  三是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用通俗的话说,就是被行为人的花言巧语所欺骗、上当了。

  四是行为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在表面上“自愿”处理了自己的财产。从表面上看,被害人是“自愿”的将自己的财物交付到对方手中,这与抢劫、盗窃等等是有明显区别的,当然这种“自愿”并不是真正的自愿,而是基于之前的错误认识而作出的一种假“自愿”。

  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诈骗行为与普通借款行为最重要的区别就是第1点,也就是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借钱不还的目的。

  【典型案例分析】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甲有固定工作,月收入约1300元。2013年和2015年分别发生过两次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赔偿了受害人几十万元的损失,因此欠下债务。自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詹某甲以放贷付息或家中用款等理由多次向同事朋友借款,其中多数给付利息甚至高额利息。因到期后自己无力偿还,便再借新还旧、拆东补西予以应付。2016年8月躲债外出,2018年5月8日被抓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裁判结果】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詹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詹某甲的非法所得2850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案例评析】

  近年来,借债不还引发的民事案件激增,其中不乏恶意拖欠者,被称为“老赖”受到了惩罚。但也有一些是由于经营亏损或者是天灾人祸等原因导致倾家荡产、无能力偿还的。因为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债权人对不能实现的债权,多数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求得一份法院的判决,等待债务人有了能力后获得清偿。

  但这种等待因看不到希望往往能激起债权人的愤怒,或为了出气而向公安机关控告债务人诈骗,或认为打民事官司力度不够,只有抓了人才能还钱。总之,愤怒的债权人往往愿意把还钱的希望寄托给公安抓人判刑上。本案即是这样的典型实例。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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